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苏州达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915
电话:0512-62726015
传真:0512-62726017 
手机:139 0620 6992 
QQ及微信:104686153
网址:www.qjbv.cn

*策法规
首页 > *策法规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3/6/17

营业税是指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业税。[1]

条例内容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新旧条例

国务院令5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与国务院令(1993)136号旧对比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老营业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条例(四)新的暂行条例取消了)
第五条新条例范围不单单是境外了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删除了)
(五)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原条例没有(原来营业税范围里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劳务)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原条例无规定,

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条例无规定)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原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 新条例中无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关联法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2]

返回>>

Copyright © 2013 苏州达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制作苏州招聘
地址:苏州市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915 电话:0512-62726015 传真:0512-62726017 手机:13906206992